甲与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6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两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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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6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两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

参考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本案中:(1)乙与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丁能够取得台式电脑的所有权。因为丁对于上述情节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并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本题主要考查无效民事行为的知识和有关代理的知识。对本案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对乙方行为的本质的认识:首先,我们应认识到乙、甲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