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县灯具厂于1992年4月向商标局申请为其产品注册“长寿”商标。4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4月14日,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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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县灯具厂于1992年4月向商标局申请为其产品注册“长寿”商标。4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4月14日,灯具厂收到驳回通知。某邻县灯泡厂一直使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

问:

(1)如灯具厂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在何月何日前向谁申请复审?(2分)

参考答案:

(1)灯泡厂应该在4月30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应当撤消初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其理由是: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长寿”应当属于有其他含义的;(3)不能,因为按照当时实施的中国商标法,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按照2001年10月27日后实施的商标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不能,因为此时如果再使用,将侵犯长寿县灯具厂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