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出以其在C银行开立的帐户中的资金作为质押。问:1、本案中的帐户质押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2、本案中,帐户质押的有效设立须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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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向B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出以其在C银行开立的帐户中的资金作为质押。问:

1、本案中的帐户质押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

2、本案中,帐户质押的有效设立须具备什么条件?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帐户质押属于金钱质押(特殊的动产质押)的性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2、被质押的帐户须具备特定化的形式,具有特户性质。被质押的帐户,一般不再供债务人使用,资金在帐户出质后应当冻结,不能浮动,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取得对帐户的控制权(帐户开在其他银行,质权人须和出质人及开户行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开户行不得向出质人支付或按照出质人的指令向任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