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加入此公约作出保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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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加入此公约作出保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参考答案:

公约第5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若干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即可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即不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明):(1)、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2)、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