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设立地役权不是必须要进行登记的,但是,登记却是地役权对善意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的条件。举例来说,A土地使用权人甲为避免绕道行走,与B土地使用权人乙约定一项地役权即在B土地上的通行权,后乙将B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那么,甲与乙约定的通行权对丙就没有约束力了,丙可以拒绝让甲通行。因此,地役权人要想使自己的地役权能够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