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判决铁器加工厂承担赔偿铸造厂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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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判决铁器加工厂承担赔偿铸造厂的损失?

参考答案:

某甲与乙丙3人组建的铁器加工厂系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事,显然是合伙组织,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人在其经营中,共担风险,共事利润,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本案甲是在铸造厂为其提供的宿舍内休息,由于个人过失引起火灾给铸造厂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算作共同的经营活动中的过失,故因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债务,法院不能判决由铁器加工厂承担赔偿铸造厂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