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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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1)责任、权利、自由、伤害、惩罚和赔偿的观念;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与法律、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的关系。(2)成文法(或宣告之法)和不成文法(或未宣告之法),由于相对术语在司法或不适当意义上的特征。换言之,直接来源于主权或最高立法者的法律,与直接来源于臣民或从属立法者(具有主权或至尊授权)的法律之间的特征。(3)对世权(比如财产权或所有权)和对人权(比如契约权)的特征。(4)财产权或所有权中的对世权,和源于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各种受限制的权利。(5)因契约而生、与对人权相对义务的特征,因伤害而生义务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