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五十开外的王女士,随退休职工合唱团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森林公园二日 游”活动。游客被旅行社安排居住在森林公园内的蒙古包。当天在导游的讲解下,部分游客参与了当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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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五十开外的王女士,随退休职工合唱团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森林公园二日 游”活动。游客被旅行社安排居住在森林公园内的蒙古包。当天在导游的讲解下,部分游客参与了当地居民的篝火晚会,当时王女士自告奋勇参与了民族舞蹈“竹竿舞”的表演,期间她的左脚不幸被竹竿击中,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王女士受伤致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踝关节脱位,该损伤的后遗症

参考答案:

本案中,在导游的介绍下,王女士观看了“竹竿舞”。可以看出,导游的介绍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另外,旅行社也无法预见游客会“自告奋勇”地参加跳舞并导致脚受损伤。而且,“竹竿舞”的表演并非旅行社的安排,纯粹是游客自主选择参与的,旅行社对活动过程的安全性也无法控制。旅行社对王女士受到损害的结果没有主观上的过错。“竹竿舞”作为一种娱乐性的舞蹈,跳舞时人的双脚在分分合合的竹竿中间来回跳动,本身就有脚被夹住的危险。对于王女士来说,既然选择参加这种活动,说明她自己已经认可承受可能发生的被夹脚的危险。从法理的角度来讲,由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