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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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因为主体上为三人之多数;客观上三人有共同的危险行为(三人共同的行为,一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知是谁的行为所致),主观上有共同的过失(推定的过错),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