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审计局对某市直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后,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对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作出处理。在审计决定中对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告知如下:“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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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审计局对某市直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后,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对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作出处理。在审计决定中对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告知如下:“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请问上述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正确。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A市审计局下达审计决定所处理事项属于财政收支审计范畴,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该审计决定不服应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且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决定中应告知如下:“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