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的措施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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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的措施的是()。
A、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B、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C、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D、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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