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对于逾期承诺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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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对于逾期承诺,各国法律一般不承认其有效性,而将其看做一项新要约。《公约》的规定较为灵活,第21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发价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正常—表示(接受)—有效意外—不表示(不否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