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理司法法院(北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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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理司法法院(北洋政府)

参考答案:

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司法机关之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管的审判机关。1914年4月,北洋政府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之各县司法事务,一律委任县知事处理。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审判质量,北洋政府又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复判制度加以恢复,规定,凡由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地方,未经实际第二审的刑事案件均应报各省高等审判厅进行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