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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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佣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非法拘禁罪
b 强迫劳动罪
c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 重大责任事故罪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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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强迫所有矿工在井下劳动,成立强迫劳动罪。其雇佣10~16岁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案存在两个行为,独立构成两罪,数罪并罚。甲将矿工关押在井下,也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该罪与强迫劳动罪竞合,从一重罪处断,仍然只定强迫劳动罪。12岁童工死亡是从事危重劳动本身造成的,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

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