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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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d

a项: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
b项:《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题中,并没有胁迫的情形,故不可撤销。所以,b项错误。
c项: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并未侵害高小甲的合法权益,故c项错误。
d项: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犯高甲的合法权利,因为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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