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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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 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c 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d 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参考答案: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作出批复同意决定的是甲市人民政府,但却并未指明究竟是哪个机关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因此仅从题意无法确定谁是被告。c项说法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本案中,甲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中,只有部分违法,即针对袁某等32户的责任田部分的征地是违法的,应该是撤销部分行政行为,而不是全部撤销。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甲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地,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如果所建商城已经完工,撤销行政行为也有可能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有可能不宜撤销。d项说法过于绝对,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