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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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第三人)?
a 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 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 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 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参考答案:

abc

依据2018新《行诉解释》的有关规定,“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a项正确。此处为新的司法解释的修改点,考生需要注意。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涉及的遮挡采光权的车棚是太平居委会搭建的,是行政许可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本案的第三人。”b项正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案应当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而非维持判决。c项正确,d项错误。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