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天、路娣、王大美、大梦、橙子共同出资设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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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天、路娣、王大美、大梦、橙子共同出资设立大梦有限公司,其中尚天持股1%、路娣持股2%,王大美持股17%,大梦持股30%,橙子持股50%。公司章程约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经查,王大美所持股权系代其妹妹王小美持股,双方约定实际投资收益归王小美所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持股比例低于章程规定的行使知情权的条件,尚天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 王大美实为代其妹妹王小美持股,其并非公司股东,因此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 王小美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d 橙子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参考答案:

c

a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大梦公司不得通过公司章程剥夺,其关于“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约定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尚天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a选项错误。b、c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王大美与王小美之间存在代持协议,王大美虽然是名义股东,但是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申请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b选项错误;而王小美虽是实际投资人,但并非公司股东,所以无权查阅财务会计账簿,c选项正确。d项:无论是有限公司股东还是股份公司股东均无权复制财务会计账簿,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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