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欣喜有限公司成立,其中股东郭某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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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欣喜有限公司成立,其中股东郭某持股80%并担任董事长,股东王某持股7%。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为扩大规模,欣喜公司拟合并向荣公司,张某遂提议召开股东会,因会议筹备人员操作失误,欣喜公司于会议召开前三天电话通知王某。股东会上,持股85%以上的股东同意合并事宜。最终通过了合并向荣公司的决议,但股东王某拒绝签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王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 王某有权要求欣喜公司回购其股权
c 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王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d 若王某提起决议效力瑕疵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

d

a、c项:《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欣喜公司未按照章程约定于股东会召开前7天书面通知王某,其召集程序违反了章程约定,而非“违法”,a、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题中欣喜公司与向荣公司合并一事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决议有效。a选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欣喜公司虽然并未按照章程约定提前7天书面通知王某参会,但是提前3天电话通知其参会并未影响其实质权利,是王某拒绝签字拒绝行使权利,因此王某无权请求撤销决议,c选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王某在欣喜公司与向荣公司合并决议中拒绝签字,王某行为属于投“弃权票”,而非投“反对票”,不符合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情形,b选项错误。d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3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其他投同意票以及反对票的股东为该合并决议的利害关系人,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项。

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