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为、李亮,王才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方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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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为、李亮,王才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方圆有限公司,其中由于王才行事低调,遂请吴强代替其出面与张为、李亮设立方圆有限公司,且王才与吴强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王才以吴强名义实际进行出资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方圆有限公司成立后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张为、李亮、吴强;其中张为、李亮均知晓上述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后来吴强在未告知王才的情况下,直接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李亮,并完成变更工商登记的办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为可以主张吴强的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无效,张为有优先购买权
b 王才有权要求认定吴强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并应返还其股权收益
c 李亮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
d 王才要求方圆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则需经过张为、李亮二人同意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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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由于吴强是向方圆公司内部股东李亮转让,因此,张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由于李亮是公司内部股东,且题目中已经明确表述李亮知晓王才与吴强的代持股协议,仍旧在王才不知情的条件下进行股权转让行为,则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因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王才有权要求返还股权收益,b项正确;李亮”恶意”无法取得股权,c项错误。d项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隐名股东显名化程序应为,一、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二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则王才若要求成为显名股东,须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因此需经张为、李亮同意。d项正确。

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