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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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真题)
a 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 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 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参考答案:

b

a项:《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据此可知,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据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的话,不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b项正确。
c项: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也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企业的商号或字号。c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