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
a 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 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 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 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参考答案:
《破产法》第24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据此可知,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如果管理人是由律师事务所来担任的,那么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债权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