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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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b 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d 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

参考答案:

b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本题中,乙、丙、丁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虽然从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但是对于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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