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斯是经常居所地在南京的德国人,李明是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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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是经常居所地在南京的德国人,李明是经常居所地在新加坡的中国人。因李明将汉斯的爱犬打死,汉斯一怒之下将李明的隐私传到网上传播。为解决该纠纷,汉斯在中国某法院起诉李明,李明反诉。关于法院处理本案时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汉斯和李明的诉讼请求均可协议选择适用的法
b 汉斯和李明的诉讼请求均适用中国法
c 汉斯诉李明侵权应适用德国法
d 李明反诉汉斯侵权应适用新加坡法

参考答案:

d

c项:汉斯诉李明将其爱犬打死的纠纷属于一般侵权之诉,按照《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可见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顺序为“协议选法—共同经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地法”。所以本题中首先汉斯和李明是可以协议选择法的,但是若汉斯和李明没有就协议选法达成一致,因双方没有共居地,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的中国法。c项错误abd项:李明反诉汉斯的纠纷属于网络侵害人格权之诉,按照《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可见网络侵犯人格权并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法,而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即李明经常居所地的新加坡法。a、b项错误、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