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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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参考答案:

b

本题考查按份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规则。
a项:《民法典》第300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所称“管理”的权利义务,主要指依照法律参与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而非各共有人单独进行任意管理,a项错误。
bc项:《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占3/4份额)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由于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可作出处分共有物的决定,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对较处分更轻的行为当然亦能够作出。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另外,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出租行为并非改良行为,故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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