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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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8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甲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

a.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参考答案:

abd

见《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另据该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