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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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 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参考答案:

c

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可知,物权变动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本题中,虽然2012年3月,甲、乙、丙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将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但因丙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权人仍是丙,根据法律,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所以,2012年3月,房屋所有权仍然是丙所有。据此,选项a错误。在2012年8月,虽然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仍未办理,因此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仍是丙,法院判决书只是确定丙负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履行义务,不是确定物权直接发生变动。因此在2012年8月时,房屋所有权人仍是丙,选项b也是错误的。 2012年9月,丙死亡,丁作为其唯一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依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知,自 2012年9月丙死亡时,丁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可知,本题中,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给戊,属于处分不动产物权,丁应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没有发生变动,房屋仍归丁所有。选项d错误。

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