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前不久,教育部发出了《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发布了《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今年高校招生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政策性的规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次“通知”和“规定”明确了2005年高考招生工作的十大变化。
变化1 首次实施“阳光工程”
内容:今年组织实施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实施的重点是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
变化2 外语听力测试不再做全国统一要求
内容:从2005年开始,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外语听力测试不再做全国统一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自行决定外语听力测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计分办法,并将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变化3 独立学院招生广告须先审查
变化4 建立并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
变化5 “诚信考试”进入电子档案
变化6 放宽报名条件
内容:在今年的招生工作规定中,对不得报名的条件限制从以前的4条减少为3条,而以前“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结束之日起不满一年者”不得报名的限制已取消,从而避免了因同一行为受两次处罚。
变化7 享受加分考生名单、录取结果要公示
变化8 增加的政策性加分仅适用于考生所在地高校
内容: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有关省(区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
变化9 本科预留计划减少,定向计划须经教育部核准
变化10 体检医院要对考生体检结论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