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0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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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以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户籍、学籍不符合黑招委联字[2006]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的。

4、报名办法按黑招考办普招字[2006]5号《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试违规及其它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6、考生报考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和证明等。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全面鉴定。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9、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由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协调,体检业务工作由卫生部门及体检医院负责共同实施,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体检医院(站)必须设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考办指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各地在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由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并以终检结论为准。
二、考试

10、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省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省招委《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1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市(行署)、县(市、区)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必须设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

1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级事项,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按国家四部局文件执行。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如发生失(泄)密事件,第一时间直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后同时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科考试时间为:

科目 日期时间6月7日6月8日6月9日

9:00-11:30语文、汉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朝语文、蒙语文

15:00-17:00数学外语

14、我省高考英语、俄语、日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部分安排在外语考试开始时进行(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15、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组织进行。

16、高考评卷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有关高等学校承担评卷任务,实行计算机网上阅卷。

17、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为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和省招考办统一组织两种形式,所有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录取的考生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

18、报考外省艺术院校及省内院校艺术专业单考的考生,参加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报名和考试时间由招生院校确定,在我省设考点的外省艺术院校专业考试由省招考办负责统一安排考点并进行监督。

19、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进行,考试实施按黑招考办普招字[2005]28号《关于印发〈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20、省外高职(专科)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课须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成绩(个别专业我省未设统考科目的除外)。

21、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地招考办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22、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分专业考试和文化课考试两部分。

23、体育专业文化考试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专业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考试项目为:身体素质(100米、800米、二级蛙跳、原地掷铅球)和专项考试,具体实施办法按黑招考办普招字[2006]7号《关于做好黑龙江省2006年普通高校体育(师范类)专业术科统一测试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24、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
三、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及填报志愿

25、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制定本校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省招考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核对汇总后在《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上予以公布。

26、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27、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

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5月1日前在本校的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同时将招生章程的有关主要内容及公布的网址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汇总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在黑龙江招生信息港网站上予以发布。

28、考生应在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及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规定后,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

29、高考填报志愿分二次进行,提前录取院校,一批、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在考试结束后分数公布之前填报;三批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志愿在二批本科院校录取结束时填报。

30、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亲自填报,考生应本着认真守信的态度填报志愿,不得由他人代报。考生填涂的志愿表(卡)应经本人校对后确认准确无误,因考生本人填涂(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级招考办要负责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31、在每批次各院校志愿投档全部结束后,由省招考办在新闻媒体及网上公布高等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信息,考生可登陆省招考办网站进行查询,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密码补报剩余招生计划志愿。
四、照顾政策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统考成绩总分达到院校调档分数线,学校可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要有市(行署)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证明材料和突出事迹的详实材料);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3、下列考生,在所报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34、下列考生,在所报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运动会获单项前八名或集体项目前五名的主力队员;参加市(行署)教育局主办或市(行署)教育局与体育局联办的市(行署)级运动会获单项前三名、集体前二名的主力队员或在上述有效运动会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在所报省内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6、在我省工作的省级(含)以上优秀专家和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在所报省内院校调档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7、对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柯尔克孜、锡伯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其它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8、对侨眷考生,如所报省属院校投档分数达到所在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可降低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市(行署)招考办负责以上照顾录取对象的审核、认定。

39、对参加全省艺术、体育术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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