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本市高中毕业生市级学科、科技、艺术类竞赛项目秋季高考加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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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8〕8号)精神,现就2008年本市高中毕业生市级学科、科技、艺术类竞赛项目秋季高考加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具有2008年高考加分条件的对象是在2007学年度部分全国与市级学科类竞赛和科技艺术类竞赛项目中获个人一等奖的部分应届高三学生(见附件)。
  二、本市2008年高中毕业生市级学科、科技、艺术类竞赛活动高考加分审批程序
  (一)各竞赛主管单位(部门)在4月18日前将属于规定获奖加分范围(见附件)的学生名单预审汇总后,送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基教处)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在上海教育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由竞赛主管单位(部门)向已上网公布的属于加分对象的学生发放《200( )学年度市级竞赛活动加分证明表》(绿色,一式四份;以下简称《证明表》)。
  (三)考生自行填写《证明表》并持获奖证明(原件)到就读学校盖章后,于4月30日前送竞赛主办单位;竞赛主办单位集中审核、盖章后送竞赛主管单位;竞赛主管单位集中审核、盖章后,于5月16日前送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盖章。
  (四)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的《证明表》通过竞赛主管单位(部门)反馈至竞赛主办单位和学生。
  三、在本市参加高考的外省市高中应届毕业生的加分审批程序
  (一)由各区县高招办向属于竞赛加分范围的考生发放《证明表》。
  (二)由考生填写《证明表》,并到原毕业学校和学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竞赛主办单位审核、盖章。
  (三)考生持竞赛获奖的有效证明(原件或加盖竞赛主办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省、直辖市、自治区竞赛主办单位出具的竞赛举办时间证明)和经省、直辖市、自治区竞赛主办单位审核盖章的《证明表》到本市相关区县高招办进行审核并在“竞赛主管单位”栏盖章。
  (四)由各区县高招办将审核通过的《证明表》于5月16日前送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盖章。
  四、市级竞赛活动主管单位(部门)
  学科类竞赛主管单位:上海市教委教研室(陕西北路500号)
  科技、艺术类竞赛主管部门:上海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大沽路100号33楼)

附件:2007学年度举办的本市中学生市级学科、科技、艺术类竞赛活动高考加分项目及其加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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