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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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200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 学校代码:1362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 学校简介:学校办学条件齐备,现设六个系部,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6900多人,教师300多人,学校占地面积600余亩,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480万元,学校图书馆藏书87万余册。学院紧紧依托山东科技大学实施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质量监督检查和学生教育管理,充分利用山东科技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和综合办学优势,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教育管理服务,注重质量。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社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学特色鲜明,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强化应用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训练。以培养具有较高人文素质、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发展需要、精通专业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为目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部门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新生。
  2.普通文理考生,学校按志愿顺序录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分。同等条件下,根据所报考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于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的考生,若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作退档处理。
  3.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用兼考科目的考生。
  4.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省级招生查询网站,学校招生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学校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本科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专科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我校如有调整,以当年山东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
  执行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文件有关规定: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及资助特困生政策:
  根据独立学院性质,学院不减免学费,但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和在其他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证书名称:对有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毕业证书校名为: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在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8-8499076
  网  址:http://tskjxy.sdust.edu.cn ; http://ta.sdust.edu.cn
  E-mail:kjxyzsb@sdus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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