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是根据教育部教发[2003]8号文件《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由吉林大学申请,经教育部批准在吉林大学珠海校区建立的独立学院。教育部批准的院校代码为136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办学层次及录取批次
第四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的办学层次是全日制大学本科教育,学制四年。
第五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在本科院校批次(独立学院)录取,凡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三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
第六条 符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毕业条件者,颁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名称具印;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录取及录取原则
第七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 录取基本原则为:
(1)按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按高考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首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
(3)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按1、2志愿间,2、3志愿间级差各为3分,其他志愿间级差为零分的原则,根据分数和所报专业顺序进入专业;
(4)考生身体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九条 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在实际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和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当的情况,理工科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主要参考外语、语文等单科成绩,进行取舍。
第十一条 艺术设计专业、动画专业录取:对于设有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承认考生所在招生省份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未设有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承认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加试合格成绩和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对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学院在新生入学后组织美术加试,加试成绩不合格者酌情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由计算机统一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五章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要求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体检要求和不宜就读考生不能在本专业进行正常学习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学费标准依专业不同为每生每年1.35万元—1.6万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教材费另外收取。
第十七条 报考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的考生可通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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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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