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位于我国经济特区、“国际花园城市”厦门,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由海内外十五位热心祖国教育事业的中青年学者(博士、教授)、企业家联合发起创办。
第二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层次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院全称: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111
第六条 办学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文教区,邮编:361102
第七条 招生层次:专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民办,福建省属全日制普通专科高等院校。
第十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2008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共有9个专科专业,招生计划1000人,分别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入住环境优美、拥有完善的教学和生活配套设施、管理和服务规范的南洋学院翔安新校区。学生入学后修完全部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
第三章 办学特色与就业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走特色办学之路,特别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强调“三型”——外向型,即要求每一个专业的学生都要会外语、懂外事、懂外贸、懂外交礼仪、知晓国际形势;复合型,即要求每一个学生的知识结构多元化,走向社会可以从事多种岗位的工作;应用型,即要求每一个学生不仅要学好书本知识,还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强调“三项技能”——即要求每一个学生毕业前除掌握本专业技能外,还要熟练英语(Q吧)听说、电脑操作和小汽车驾驶。
第十四条 我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办学,2003-2007届毕业生的就业率均超过99%,毕业生主要就业地区:厦门、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就业率位居全国前列。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各专业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没有口试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个专业均无性别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和省计划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学校制定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
第十八条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十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颁布的有关高校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执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加分和降分录取规定。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录取时可享受20分加分,第二志愿填报我校者可享受10分加分的照顾政策。
第二十一条 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20%。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且第一轮出档可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不再招收其他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按考生的第一志愿专业安排专业,若第一专业已满,根据二、三、四专业给予调剂。
第六章 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收费标准执行
1、各专业学费标准:
(1)电子商务、旅游管理、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每人每学年7500元;
(2)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商务日语专业,每人每学年8500元;
(3)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每人每学年9500元;
(4)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每人每学年10500元;
2、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1200元。
3、代办费收费标准(闽价【2004】费255号):
教材及考务费:每人每学年500元,每学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一次,毕业前余额退还。
生活用品: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代办费380元。代办费由学院代收代支,严格遵守“专款专用,不得盈利”的原则。
4、退费办法
凡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一律按照(闽价【2006】费154号)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我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十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邮政挂号信邮寄录取通知书;
2、厦门南洋职业学院主页(http://www.ny2000.com)公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和社会发布高考(Q吧)录取信息的各种渠道。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法
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通过上网的方式查阅我校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
学校招生办地址:福建省厦门市仙岳路278号中侨大厦
邮政编码:361012
招生办咨询电话:0592-5115299 7801888 8807119(24小时)
招生办传真:0592-5333995
招生监察、投诉电话:0592-5061178
网址:www.ny2000.com 电子邮箱:xmnanyang@163.co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秋季招生开始实施。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200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