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自主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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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各高校自主招生、保送生方案陆续出炉,新浪高考频道特别搜集整理方便考生及家长阅读。以下为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自主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高校在招生中的自主权,促进中学素质教育全面开展的精神,为了多渠道选拔特长突出、品学兼优的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我校2008年继续实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旨在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逐步改变以高考分数为选才标准的招生录取制度,积极探索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服务,社会有效监督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机制。

  二、招生范围及对象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具有2008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湖北、湖南、河南、江西、浙江、山东、广东、广西、北京九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保送生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具体条件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04]6号)』。

  2、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生物、化学、信息学)省级赛区三等奖以上的学生。

  3、有超常的创新和实践能力,高中阶段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在某一方面发表具有研究价值的科技论文且经我校专家认可的学生。

  4、具有文学创作天赋或特长,高中阶段在公开发行的相关刊物上发表作品、论文或有专著出版且平时成绩优秀的文科学生。

  5、高中学习阶段,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获省级荣誉称号的学生。

  6、省级重点中学推荐的综合素质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三、招生程序

  1、报名办法

  (1)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登录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填写《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核对无误后打印报名表。此表需由申请人所在中学校长提出推荐意见,并附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公开发表作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要求规格均为A4幅面纸张),一并寄送我校学生工作处招生科。

  报名截止时间:2007年12月15日(以邮寄报名表的时间为准),学生所递交的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

  2、初审、复试

  (1)学校组织专家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参加复试的入围考生名单。复试的入围考生名单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自主选拔录取网上报名系统内公布,同时通知选拔复试事宜,考生可使用个人身份证号码和自行设定的密码登陆查询。同时我校也会将复试的入围考生名单、复试时间及安排通知考生所在中学。

  (2)复试安排

  复试时间:2008年1月12日上午笔试,2008年1月12日下午面试

  笔试科目:理科:数学、物理、英语+综合能力测试

  文科:数学、语文、英语+综合能力测试

  所有入围考生须参加笔试,对于文科类考生学校将单独进行专家组面试。

  有关复试通知另发。

  (3)资格名单公布

  学校将综合考生报名条件及复试情况,确定自主选拔录取最终资格名单。此最终资格名单于2008年1月21日前在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自主选拔录取网上报名系统内公布,并报教育部及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级招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备案。考生可使用个人身份证号码和自行设定的密码登陆查询。

  3、录取

  (1)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计划在学校预留计划中单独安排,招生人数控制在总招生规模的5%左右。

  (2)所有入选考生,参加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后,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线且第一志愿报考华中科技大学,政审体检合格,专业服从安排,学校即可录取。

  (3)对高考成绩超过我校在当地同科类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入选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纳入我校在该省招生计划中安排专业。

  (注:以上“成绩”均指考生高考原始成绩,不包括各类优惠政策加分)

  四、监督机制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坚持做到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办法公开化、结果公示化;

  2、为保证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学校由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测试工作;

  3、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入选的考生,我校将通过学校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同时要求考生所在中学予以公示;

  4、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对于以虚报、隐瞒或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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