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在专科(高职)二批部分民办高校进行注册录取改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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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招考[2008]87号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中心),有关普通高校:

  为了探索和建立以国家统一考试为主,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和多样化的录取模式相结合,学校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有效监督的符合山东实际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促进普通高中认真实施新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我省在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征求志愿录取工作中进行注册录取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范围和数量

  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科(高职)二批省内民办院校中选择6所进行注册录取试点工作。

  二、考生报名时间和条件

  (一)报名时间:征求志愿计划公布后一周之内(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二)报名条件:考生的高考成绩不低于填报征求志愿的资格线。

  三、考生报名办法和录取程序

  (一)个人申请。公布征求志愿计划后,符合条件的考生即可根据本人实际选择院校,并持个人申请书、高考准考证、成绩单向试点院校提出申请。个人申请书应包括个人情况简介,以及拟申请的专业。
  (二)院校审查和协议签定。有关院校接到考生申请后,应当场对考生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考生,院校须与考生签定《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并在考生准考证上注明该考生已确认报考字样并加盖院校公章,同时,留存考生个人申请书。经审查认为不宜录取的,应当面告知考生,考生可再向其他院校提出申请。
  考生个人申请和招生院校审查工作须在征求志愿录取前截止。
  考生只能与一所院校签订《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招生院校不得接受已经与其他院校签定协议考生的申请。
  (三)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院校应根据考生签订《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情况,采取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招生计划数量的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四)审核录取及发放录取通知书。试点院校按规定时间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数据库及签订的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有关录取手续。审核录取工作在征求志愿录取前完成。
  招生院校根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录取的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五)为避免报考注册录取院校的考生由于计划受限而落榜,已与试点院校签订协议的考生,可同时填报专科(高职)征求志愿院校的志愿。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征求志愿院校的录取。未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征求志愿院校的录取。
  (六)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各方面待遇与常规录取考生相同。
  (七)试点院校不得参加正常征求志愿一、二志愿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试点院校可视生源情况参加调剂志愿录取。

  四、有关要求

  (一)拟参加试点院校需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学校的办学条件、实施办法、注册录取考生协议书等内容。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院校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试点院校名单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试点的院校须成立注册录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招生注册录取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行注册录取改革试点为高校与考生之间提供了较为开放的双向选择机会,是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工作自主权,创新高校招生录取制度,促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院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等渠道,以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考生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报考方式。要让考生和社会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精神,从而取得社会和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进一步提高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对招生录取工作的满意度。
  (四)试点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注册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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