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公正、公平、公开的良好环境下顺利进行,本着为广大考生和社会服务的精神,进一步全面系统地实施阳光工程,省招考委决定,在每批次招生院校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各招生院校的录取分数线。现将2008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专科、高职院校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录取分数线予以公布,并说明如下:
一、本录取分数线不包括预科生、特殊专业等特殊招生形式。考生加分、降分的照顾录取,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实施。
二、按教育部规定,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今年我省专科、高职院校调档比例仍由各招生院校在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投档后录取与否及录取到什么专业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考生对录取结果如有异议,请向招生院校咨询,联系电话请参阅《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三、《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录取院校向考生邮寄。考生也可自愿通过下列方式查询:语音信箱查询:固定电话可拨打16898168查询;中国电信与铁通用户可拨打16816789查询;移动手机(134-139、150、158、159)可拨打961388查询。联通手机(130-133、153、156)可拨打96310066查询。互联网查询:“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网址:www.lnzsks.com)查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