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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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中心、考试院),有关高校:

为做好2008年我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院制定了《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见附件一)。

现将《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进一步落实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好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环节工作,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二、2008年我省艺术类省统考专业招生将首次实行平行志愿设置及投档办法。各高校要根据我省平行志愿招生规定,修订招生章程和相关宣传资料,完善招生办法,确保顺利完成艺术类专业招生任务。

三、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途径宣传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将艺术类招生办法传达到相关学校和考生。要重点宣传艺术类省统考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和投档办法及与传统志愿录取办法的区别。

四、严肃查处艺术类专业招生中各种违规行为。对在招生各环节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处理,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在专业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院校须将违规情况书面报我院,经审核后,由我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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