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08年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以及实施
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07〕34号),结合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2008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的招生工作
(一)招生学校及招收项目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综合评估工作结果的通知》(教体艺厅〔2005〕8号),本市共有15所学校17个项目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见附件1)。
(二)招收办法
1.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该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2.经上海市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已取得上海市高考报名号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的本市考生,其文化成绩达到上海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向考生志愿报考学校提供档案,招生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招收项目按事先公布的章程录取。
3.按教育部规定,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的名单必须经考生所在中学在校内张榜公布,并经招生高校、市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三级公示,公示通过后,招生学校方可接受投档录取。
4.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上海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依据事先公示的名单及项目提出申请,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该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30%;
5.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及其以上)称号之一,经本人申请,并经招生学校单独组织至少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必考科目的文化课考试,确认能够完成专业教学培养任务的考生,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同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核查备案。学校招收的此类运动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
(三)报考条件
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报名条件或扩大报名范围。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方可报名。
1.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毕业,高中阶段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中教育毕业同等学力,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含一级)证书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运动员,必须提供与高中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市教委协助招生学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同等学力未经资格认定的不得报考。
二、关于本市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的高考加分工作
(一)体育加分项目与名次成绩规定
1.在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击剑、射击、武术、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等11个项目正式比赛且获得规定名次成绩者(见附件2、3,下同)。
2.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2005年下半年参加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市中学生运动会定向越野比赛获得规定名次成绩者。
3.在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田径、游泳项目市级或全国正式体育竞赛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
4.在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项目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中获得规定名次成绩者。
(二)体育加分分值
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在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体育比赛项目中获得规定名次成绩,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经上海市统一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和集中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成绩原始分上加20分。各项目名次成绩以及其他荣誉性称号的加分不累加累计。
三、关于组织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工作
(一)严格体育专项测试要求和程序,委托专业单位依据有关体育专业招生标准和评价办法,制定《2008年上海市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特长生测试办法和专项成绩标准》。体育专项统一测试按照“项目分类、水平排位、剔除虚假、结果告知”的程序进行。
(二)对填报《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见附件4),并经过基础材料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考生(含本市户籍的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及其以上称号的考生),由市教委、市体育局委托的职能部门发出参加体育专项统一测试的书面通知。
(三)体育专项统一测试按照项目分类组织,依据考生专项测试成绩排列水平位置。对专项测试成绩达不到最低合格标准和要求的,其体育专项测试成绩评为不合格。体育专项统一测试仅设一次,不安排补考。因病、因伤不能临场参加测试者,其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测试结果由承担测试任务的专业单位在7天之内告知考生。
(四)参加上海市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并经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市教育考试院在其高考文化成绩原始分上加20分。未参加全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及测试不合格的考生,则不予以高考加分。
(五)全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的水平排位结果,作为15所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实施招收工作时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否招收或录取由招生学校按照有关政策决定。
(六)各招生学校将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拟招收的考生(包括拟单独招收的一级运动员及其以上的考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本校招生网站公示后,须在2008年4月5日前按规定格式报教育部和市教育考试院公示及备案。未经教育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集中公示的考生,招生学校不得录取,市教育考试院也不得为高校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四、关于招生工作的几点说明
(一)被教育部批准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招收具备报考条件的网球、羽毛球、棒球、赛艇、龙舟、健美操等项目的运动员,可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进行体育专项测试。招收相近相通项目对象时,应主要从全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的考生范围内挑选,或者可从参加本市专项比赛获得优异名次成绩的考生中挑选。其中网球、羽毛球、棒球等3个项目运动员的高考加分,依据本文件第二条“关于本市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的高考加分工作”中的第一款第4点的有关规定执行。赛艇、龙舟、健美操等3个项目运动员则一律不实行高考体育加分。经学校组织测试合格拟招收的网球、羽毛球、棒球、赛艇、龙舟、健美操等项目的考生名单,同样须在2008年4月5日前按规定格式,一并报教育部和市教育考试院公示及备案。
(二)本市15所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未开设定向越野项目,参加全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的定向越野项目考生,经本市统一公示无异议者,在其高考文化成绩原始分上加20分,由市教育考试院依照普通考生的招收规定按其填报的志愿投档,不列为高水平运动队学校的招收对象。
(三)在外省市就读具有上海市户籍的高中毕业运动员,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应回本市参加高考并办理申报手续。
五、关于招收工作的进程安排
(一)市教委、市体育局于3月上旬召开专题会议对高考体育特长生申报工作进行部署,并指定专门机构对各区县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审的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分别安排日程进行基础材料统一审核与确认(见附件5)。
(二)市教委、市体育局于3月16日委托专业单位,对审核具有体育特长生资历的考生组织体育专项统一测试。
(三)经教育部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应将招收的项目、测试时间、地点、选拔程序、录取办法等内容通过招生简章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制订的测试标准和选拔办法,对报考的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同时,应在4月5日前将本市认定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的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教育部和市教育考试院公示。
(四)按照招生学校制订与公布的招生计划、招收项目、测试标准和方法、选拔程序和办法等,由分管校长召集招办、体育部、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确定拟招收考生名单(包括学校自行组织体育专项测试拟招收的网球、羽毛球、棒球、赛艇、龙舟、健美操等项目的运动员),提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盖章后,于招生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教育考试院。
(五)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考生,由市教育考试院在7月按其志愿填报的学校程序进行投档,由招生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六、关于实行阳光招生的相关措施
(一)强化推荐责任制度。各区县教育、体育部门和负责推荐的学校以及其他训练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和推荐关,对考生和推荐教师(教练员)加强诚信教育,对不符合规定的考生坚决不予推荐。各推荐学校和训练单位应保存考生在校期间的运动队名册、运动员注册、训练考勤、训练记录、竞赛活动和成绩记载等基础性档案资料备查。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考生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应由推荐教师(教练员)签字确认,并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校内公示栏公示7天后加盖学校公章,方可报送上级部门审定。
(二)落实考生资格代表学校及区县体育部门职责。各区县体育部门和有关学校加强跨区县就读、注册、训练、参赛运动员的监管,严格把关。由考生参赛资格的代表学校和区县体育部门负责审核和推荐,并提供相关基础证明材料(集体项目主力队员要另附相关的基础材料)。由负责组队参赛的责任教师(教练员)签字确认,报组队参赛学校(训练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同时,考生参赛资格的代表学校和区县体育部门,必须向考生就读的学校和区县体育部门提供该考生训练与比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考生就读学校和区县体育部门另行出具就读学籍和跨区训练比赛证明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审定。公示采取考生参赛资格代表学校和就读学校两边公示的办法。
(三)招生学校应认真按照公示的招收项目、标准、人数和程序等规定开展工作。拟招收的考生名单应由分管校长牵头,召集招办、体育部、监察室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后加盖公章,于规定时间报送市教育考试院。
(四)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和违规考生退出制度。未参加全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者,或者未参加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测试的网球、羽毛球、棒球、赛艇、龙舟、健美操等6个项目的考生,未经市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招生学校不得违规招收。各招生学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全程监督招收工作,如发现有提供伪证、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者则予以相应处分并严格实施违规考生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或采用制作假证、冒名顶替等各类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考生,招生学校应坚决不予录取,对已被录取的考生则应取消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