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考人员户籍、学籍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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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招生报名工作,严格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遏止高考报名中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地(市)教育(体育)局、公安局(处)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力度。现将我区2008年我区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考人员户籍、学籍资格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符合《西藏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以下简称“招生规定”)的要求。各地(市)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根据《招生规定》对报考人员进行户籍、学籍审查,教育部门负责报考人员的学籍审查,公安部门负责报考人员的户籍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责任,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我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户籍、学籍审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二、对报考人员户籍审查的具体要求:①考生户籍审查表是户籍审查工作的主要依据,各地市招生部门在办理考生资格审查和照顾加分条件审查时,凡涉及户籍问题均依照户籍审查表意见为准,同时,考生须凭确认的户籍审查表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公安部门审查时对户籍审查表内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由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电脑打印并盖章确认的户籍证明原件(只需打印户主与考生本人的户籍信息),张贴在审查表的规定位置;②户籍员对户籍审查表内信息确认后,填上户口迁入时间并签字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③各地市招生部门依照公安部门确认的户籍审查表信息与《招生规定》中的报考条件逐一核对,确定考生是否符合《招生规定》的要求。④从3月1日至3月底,各地(市)公安局(处)要统一布置,委派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户籍工作经验的民警负责该项审查工作。

三、报考人员的学籍审查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各地(市)招生办人员要高度重视学籍审查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应特别对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学校学籍不满三年的报考人员,要结合《招生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户籍审查表中的信息一一对照,确定考生学籍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人员学籍审查工作确认无误后,由招生办学籍审查员签字,并报招生办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2008年在考生户籍审查、学籍审查、照顾加分条件审查等各个环节实行三级公示,即: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各地市招生办公示,自治区招生办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伪造户籍、学籍档案提供便利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将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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