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浏阳市法院了解到,该院对原湖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魏某受贿一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1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5年至2007年,魏某在湖南科技学院担任招生就业处处长期间,曾利用职务之便,为委托人招录学生到该学院就读,先后3次收受贾某、严某、邓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法院认为,魏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