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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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山东财政学院2008年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山东财政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政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东财政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山东财政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财政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 11822 。

  第六条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和成人教育。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校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40号。

  第十条办学特色:

  建校以来,学校以满足社会需要为己任,博采众长,融汇创新,着力构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新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

  专门的办学方向学校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主要为财税金融系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明确的办学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好校风、有特色。

  独特的管理体制自建校至2000年,学校实行“财政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财政部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 2000年以后,转变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实行以地方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后,山东省政府又进一步明确为“省教育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以省教育厅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学校得到了财政部、山东省政府、济南市及地方财税金融部门的长期大力支持,为学校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

  崭新的办学模式学校依托管理体制优势,建校初期,以国内一流财经院校(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和知名综合院校山东大学等承包建设为基础,以为财税部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以全面移植包建院校先进教育理念与优质教育资源为起点,博采众长,融汇创新,励精图强,扎实进取,在20余年的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高位嫁接”、“承包办学”的独特办学模式,走出了一条高质量快速发展的道路。

  重点突出、优势明显的学科专业由办学方向和服务面向所决定,学校的学科专业布局以财税、金融、会计、工商管理等应用性强、就业前景好的专业为主,并以上述主干专业为依托设置其他专业。财政学、金融学、国际贸易学、会计学、企业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已建成为优势特色明显的山东省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鲜明的人才培养特色学校实行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培养目标科学设计人才培养方案,突出人文科学素质和实际业务能力培养,特点是课堂教学和必修课学时、学分少而精,实践教学和选修课学时、学分比例高、机会多,文科专业侧重强化自然科学素质培养,理工专业侧重强化人文素质培养。

  根据培养方案和专业特点合理构建课程体系,将所有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共同课、专业课、实践课四类,学时、学分分别占总学时、学分的35% 、 25% 、 25% 、 15% ,理工专业的实践课学时、学分则占到总学时、学分的25% ,比例分配得当,强化基础、注重实践的特点突出。

  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重点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际业务能力。学校拥有场地充足、设备先进的中央与地方共建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在财、税、银、企建有大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在充分利用实践教学资源的同时,严格实践教学的计划管理,保证学时、学分和任务落实;在充分保障校内实验指导教师队伍的同时,充分发挥学校与财税金融系统联系紧密的体制和业务优势,引入实践经验丰富的校外师资和业务部门最新的业务内容与知识,不断丰富和更新教材内容和课堂教学,充实实践教学力量;在发挥第一课堂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积极开展科技文化、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并通过创新学分和实践成果奖励制度,促进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大力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开展国内院校间跨校选修课程和学分互认,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兼职教授授课计划,本科生导师制,国际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学校紧跟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大力实施“开放兴校”战略,与国外十几所知名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积极推进以学生交流为重点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以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每年选派大批学生赴国外院校学习深造,其中,与英国龙比亚大学的学生交流项目,被山东省领导赞誉为“通过教育合作带动地区经贸、科技合作的典范”。

  鲜明的办学特色,取得显著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高,竞争能力强,每年就业率平均在95%以上,居全省高校前列,学生在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和选调生录用中成绩突出,体现出较强的竞争力。大部分毕业生已成为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上百名毕业生走上了领导岗位,有些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骄人成绩,显示出较强的就业创业能力。用人单位普遍评价,我校毕业生素质全面,适应能力强,上手快,充分反映了我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山东财政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山东财政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财政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山东财政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录 取

  第十四条山东财政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山东财政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分数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数学等科目成绩较高,文艺、体育特长明显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

  第十八条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所有调档考生按实考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从第一名考生开始,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依次安排其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该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看其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的录取线,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所报专业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者,安排到缺额专业。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对于有关省( 市、自治区) 招生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我校按加分政策提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一项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加分录取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不再考虑加分因素。

  第二十条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区、市)的考生,参照“第十八条”之原则进行录取。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凡有文艺、体育和其他专长的考生,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须在招生录取前与我校招生部门取得联系,提供相关证明,经我校认可,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优先安排录取专业。

  第二十二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日语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外语单科满分为150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英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等本科专业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在100分以上,且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并要求口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高水平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录取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过我校组织的选拔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测试或选拔比赛,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我校方能录取。

  第二十五条部分艺术类专业、定向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我校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七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五章其 它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将对录取新生中达到一批重点录取分数线以上的文理科前十名颁发新生入学奖学金。其中,文、理科第一名各奖励人民币6000元,文、理科第二名至第十名各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三十一条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政学院”印章。

  第三十二条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盖“山东财政学院”印章。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山东财政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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