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考虑到近年来我省普通高考进行了重大改革,高考考务成本增长较大,为确保我省普通高考工作的正常开展,并与周边省市同类收费标准保持合理衔接,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由120元/人调整至160元/人。其中报名费由25元/人调整为35元/人;语文、数学、外语各科考试费由20元/人·科调整为25元/人·科;文、理科综合考试费由35元/人科调整为50元/人·科。
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调整后,你厅应通知各执收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和有关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分成比例,仍按省财政厅湘财综[2005]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批复自2009年度开展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