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09年高考报名办法公布 1月4日-8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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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办法

  海南省2009年的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将于1月4日至8日进行,现将报名条件、地点和办法等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1)、(2)、(3)项规定,同时符合(4)、(5)、(6)、(7)项规定之一的人员,可以在海南省申请报名,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2009年8月31日截止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南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海南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的应往届毕业考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5)高中阶段在海南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2009年8月31日截止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海南省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海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

  (6)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

  (7)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2.本人户籍在2005年6月23日之前迁入海南省且至今一直在海南省,符合第1条(1)、(2)、(3)项规定,不符合(4)、(5)、(6)、(7)项规定的,也可以在海南省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2008年被按规定取消参加2009年度全国统考资格者。

  三、报名地点

  1.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在所就读的学校报名(不得在其它地点报名)。

  2.高二年级因故未能参加基础会考或已经参加过基础会考但要求更改基础会考科目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到本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3.小学或者初中在海南省学校毕业,高中阶段在海南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考生,到本人小学或者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4.往届生、“三校生”、省外就读生(小学或者初中在海南省学校毕业后到海南省以外的高中学校借读的考生除外)以及其他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5.在海南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持海南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和本人的护照到本人居住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四、报名程序

  1.考生本人在2009年1月4日至1月7日,持报名所需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到报名点申请报名(报名点不受理考生代 理人的报名申请)。

  2.考生接受报名点检查其所提交的书面报名材料。

  3.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领取报考卡,购买报考资料。

  4.考生领到报考卡后,在1月8日下午5:30之前,自行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或http://3395602966),按照报名系统的有关要求填报、校对和确认本人的报名信息。

  5.在市县招生办报名的考生,在1月9日至10日到市县招生办规定的地点拍照电子相片。其他考生不需拍照电子相片,由招生部门使用其参加基础会考时的相片。

  五、报名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述报名程序,逾期没有完成上述报名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报名点不再受理其报名申请。

  2.所有考生在报名时均需阅读并接受报名系统中的“诚信考试书”,不接受的不能报名。

  3.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设文史类、艺术文类(以下简称艺术类)、理工类、体育理类(以下简称体育类)和对口招生类共五个科类,不设艺术理类和体育文类。考生在报名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科类报考。

  4.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还需选报参加艺术专业考试的类别,所选报的专业考试类别在网上报名截止以后不得更改。

  5.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还需选报参加体育专业考试的项目,所选报的考试项目在网上报名截止以后不得更改。

  6.对口招生类仅允许“三校生”报考,其他考生不能报考。

  7.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往届生,高二年级因故未能参加基础会考或已经参加过基础会考但要求更改基础会考科目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三校生”和在省外学校就读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其他人员,在参加全国统考后需继续参加海南省的基础会考。这部分考生在参加高考报名时不需另行办理基础会考的报名手续,只需在高考报名系统中填报基础会考的考试科目和缴纳基础会考报名考试费。

  8.高二年级已经参加过基础会考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相同科目的基础会考;高二年级参加基础会考时因违规被取消部分学科成绩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申请更改基础会考科目时,所改报的基础会考科目数量只能与高二年级参加基础会考时取得成绩的科目数相等。

  9.考生所提交的报名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不齐全、不完整的需在报名期间补齐,逾期没有补齐的,报名点不再受理其报名申请。

  10.考生应在高考报名期间向报名点提交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有关申请材料,逾期提交的不再受理。

  11考生应在网上认真、完整、准确地填报、校对和确认本人的报名信息,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所输入的报名信息应客观、真实,如因本人填报失误或失实造成信息错漏,特别是造成报考科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入户时间等主要信息错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12.考生在缴纳了报名考试费后不予退还。

  13.考生需在1月23日至2月23日期间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查询本人报名资格的审查结果;在3月3日至3月15日期间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查询本人的体检信息。

  14.海南省考生不得在外省借考,省外考生也不得在海南省借考。

  15.因教育部规定所有考生的录取均需通过网上录取系统办理录取确认手续,所以,报名前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保送生和申请参加体育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非英语专业、职教师资专业等单独招生的考生,也必须在报名期间办理报名手续和缴纳报名费(不交考试费)。不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招生部门将不能为其办理录取确认手续。

  六、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所有考生均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本人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确认为引进的优秀人才或仅可报考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外国侨民提交外侨居留证和本人的护照。

  (2)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本人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的可提交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仅可报考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本人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尚未领到毕业证书的应届考生,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其中,本省普通中学的应届考生由毕业学校向报名点出具统一编制的毕业生名册。

  2.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往届生、“三校生”和在省外学校就读的应往届考生需补充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材料。

  (2)《2009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仅要求往届生提交)。

  3.部分考生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1)考生本人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出具并经户籍管理部门确认的证明两者关系及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原因的证明书。

  (2)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参加基础会考时填报的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和更改身份证号码的证明。

  (3)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交法定监护人驻琼副军级以上单位(即:海南军区、92830部队、海军91458部队、海军91003部队、武警海南省总队)政治部和海军92961部队、海军92474部队、海军91959部队政治部以及海南省公安厅现役办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书上应写明法定监护人的军人身份及其与考生的关系,证明书上需贴有加盖了骑缝公章的考生本人相片,并有出具证明人、盖章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名。

  (4)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养父母的,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的裁决书原件、复印件。

  (5)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海南省引进的优秀人才的,需提交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出具的《2009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引进优秀人才子女审核确认表》。

  (6)小学或者初中在海南省学校毕业,高中阶段在省外学校借读的考生,需提交《2009年省外就读生在本省小学、初中毕业情况审核表》。

  (7)报考非对口招生类的“三校生”需提交《2009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三校生”报考非对口招生类审核表》。

  4.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在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具有下列第14至24项特征且2008年高考报名时已经提交过有关材料且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确认的往届考生,可以不用提交,省考试局使用其2008年的审查结论。但这些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需填报本人的2008年报考卡卡号):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并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获国家运动健将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8)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9)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0)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含少年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办理的《2009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获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者审核表》。

  (1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教育部主办的美术、音乐、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教育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美术、音乐、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二等奖以上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办理的《2009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获省级以上美术、音乐、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优胜者审核表》。

  (1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可不提交)。

  (14)烈士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15)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16)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交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1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复印件。

  (18)驻西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部队副军级以上单位(海南军区、92830部队、海军91458部队、武警海南总队)政治部以及海南省公安厅现役办出具的证明(证明考生父或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起始时间)。

  (19)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三亚市、五指山市、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陵水县、昌江县、乐东县和东方市。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儋州市的蓝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的礼纪镇、长丰镇、三更罗镇、北大镇;屯昌县的南坤镇。

  (20)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大学附中、海南华侨中学和海南农垦中学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21)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汉族考生审核表》。

  (2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提交县级以上外事侨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三侨生”审核表》。

  (23)台湾籍考生:提交县级以上台办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台湾籍考生审核表》。

  (24)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提交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审核表》。

  5.符合下列特征的考生,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退出部队现役考生:提交原所在部队颁发的退伍、复员、转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2)残疾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4)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5)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牺牲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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