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中山市招生办转发《关于做好2009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有关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2009年我省“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3月1日,逾期不再办理。
按照相关政策,对取得“三侨生”证明的考生,在高考总分基础上加15分投档,由各高校择优录取。
■港澳同胞子女不属“三侨生”
招生部门提醒,“三侨生”具体指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向市外事侨务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均有资格办理“三侨生”证明书。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
■认真审查把好核发证明关
招生部门要求,核发“三侨生”证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于违反规定核发证明书的,将通报全省,问题严重的,将追查核发证明书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凡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三侨生”证明的,取消“三侨生”资格,已报名高考的,取消报考资格;已被高校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