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布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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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昨日,辽宁省招考委公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1。普通高考科目及划线办法

  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考科目设置为“3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3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外语听力满分30分,不计入外语总分,录取时提供给高校。

  录取时以“3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成绩划线。今年辽宁省各批次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普通文史类、普通理工类、艺术文史类、艺术理工类、体育文史类、体育理工类分别划定。投档时,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四科总成绩、高校招生计划总和的一定比例和相关规定进行投档。

  2。普通类投档办法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调阅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比例由学校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普通类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B段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招生计划数在200人以下的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10%;招生计划数在200人以上的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考生按高考分数(高考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文科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排序先后依次检索,再根据考生填报的三个平行志愿先后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到最先符合条件的一所院校。

  普通类第一批录取本科A段、B段的平行志愿和其他批次(段)的平行参考志愿,投档时,在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只进行一轮平行投档,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予补充平行投档,高校剩余招生计划在本批次(段)录取结束之日后向社会公布,重新征求考生志愿,进行补充录取。

  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在第一批本科A段开始投档前先行投档、录取。自主招生入选考生,在试点高校所在批次(段)开始投档前先行投档、录取。

  3。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2)少数民族定向招生,学校先按招生计划择优(不分民族)录满非定向招生部分,再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少数民族定向招生部分。(3)高等学校同地方政府联合办学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该校且有联合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如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录取不满,可在学校所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第一院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等额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如仍录不满,转为全省统招。

  4。考生优先录取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5。其他相关政策

  省内市属院校的指标到市计划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上未完成时,可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低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仍录不满,转为全省统招。

  提前录取专科院校与提前录取本科院校同批录取。提前录取专科院校中的公安院校录取时,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最多不能超过计划招生数的120%),在提前批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且经公安院校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各批次未完成的院校剩余计划,向社会公布,未被录取考生可重新填报“征求志愿”,进行补充录取。

  中职升高职录取,按照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分别确定本、专科录取文化基础课和专业成绩(专业综合课和技能考核成绩相加)控制分数线,在文化基础课和专业成绩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录取。

  中职升高职本科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进行专科院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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