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一项分值):
1、高中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省教育厅评选);全省优秀中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共青团青海省委、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学生联合会评选);全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共青团青海省委评选)(须将审批文件复印件和证书原件装档),增加10分投档;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提供由省级表彰的证书和详细材料),增加10分投档;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教育部网上公布名单为准),增加10分投档;
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6、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经青海师范大学体育系组织测试并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增加10分投档;
7、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有关文件和获奖证书),增加20分投档。
8、高中阶段参加全省运动会、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取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册、有关文件和获奖证书),增加10分投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1994年6月1日前),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证明考生家长工作年限,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时间,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三、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加分标准:
1、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投档;
2、在向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增加20分投档。
3、对口高职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给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