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造假状元”事件考验官员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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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指引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从事实出发,运用法律规范来裁断是非,定分止争,当成为社会思维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从近日沸沸扬扬的重庆文科状元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事件中,我们仍然难以窥见法律思维的深入人心。不仅普通民众如此,诸多行政职能部门与公共知识分子同样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已是事实,此不赘述。对有造假行为的何川洋如何处断,则是近日社会争议的焦点。腾讯网就“造假高考(论坛)状元应被罚重考吗”进行网络调查,结果为27328票投给了“不该”,18325票认为“应该”,支持何川洋正常录取的人数约占60%。

不但“造假状元”有相当多的民间认同度,重庆市教委等有关部门也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证实,按重庆市2009年高考招生少数民族加分问题调查情况的通知,由于何川洋造假一事在考生加分资格公示期间已被查处,其行为尚未构成加分事实,因此取消其享受少数民族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并不意味其录取资格被取消。

如果说一些普通网友在感性思维之下投出一票,是基于对“状元”的同情。那么行政职能部门又怎能不依照法令来回复媒体的询问?就在一个多月前,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还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有这样的规定:“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与众多抽象而模糊的规定不同,上述条款具体而明确。依此规范来看,作为考生的何川洋,其民族成分造假既然已经查实,何限处于考试之后录取之前?因此理应取消“录取资格”。即便有学校录取了何,也应该“取消其学籍”。

许多人为何川洋辩护的理由在于,大人造假,小孩何其无辜。但事实是,何川洋并非无辜,而是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其家长给予他的“加分资格”,从而破坏了高考这场激烈竞争的公平性。规则要处罚的,是造假本身,而不是造假是否真的带来了不公平竞争。也许造假是有效的,也许造假是无效的———就像何川洋一样,他的确考出了状元的成绩。只是,这个“状元”与规则无关,对依规处罚也构不成任何影响。就像一个服用了禁药的运动员,虽然是他的教练在运动员不知情的情况下骗他吃了禁药,而且事后的比赛中,运动员也确实凭自己的能力拿到了第一名。难道在查出该运动员服用禁药的事实之后,他的成绩不应被取消吗?

一个极为简单的法律判断,重庆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居然能解读为“并不意味其录取资格被取消”,不知道这是依循何种思维得出的判断,也不知道教育部等发出的这些规章在地方职能部门眼里究竟为何物?而何父身为招生办主任,对这些法令不可能不熟悉,然而何父在其子成绩优异的情况下,仍然要为其子造假。依正常人的理性,我们只能认为,国家法令在何父的眼里就是废纸一张。当官员和政府部门都不把法律规范当回事,更遑论在民众心中厚植法律信仰。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从上例来看,法律信仰的树立,实则只能从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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