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09年 高校招生实施细则每一细节都事关考生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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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发布了《青海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就今年高考的考试形式、考试组织与管理、体育专业考试、高考成绩公布、填报志愿和建档、录取、录取信息确认、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每个环节都事关考生的前途命运。

  考生考试要同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

  今年的考试形式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按“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方案执行。

  全省今年高考共设33个考区,省上要统一编排考场并打印《准考证》。每个考场25人,按单人、单桌、单行、桌斗背向考生、间距80公分的标准化考场的要求排列。

  《准考证》由考区招办盖章并塑封后方可生效。

  考生同时持《准考证》、《身份证》方可参加全国统考、专业考试、外语口试和有关院校的面试。

  严禁考生穿校服进入考场

  今年的高考考试,严禁考生穿校服进入考场。另外,与往年不同的是,监考教师必须是小学、初中教师,严禁高中教师参与(含考务服务及值班岗位)。

  体育专业考试由省上组织。专业考试项目为:100米、800米、5米三向折返跑、原地推铅球、立定跳远。

  志愿填报和考生档案决定考生命运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以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志愿。凡报考以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须持校考专业合格证到考区招办填报《青海省2009年省外艺术院校考生志愿表》,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凡报考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与我省普通文史、理工类考生同时填报志愿。

  本科批次(一、二、三本院校)的录取将实施复征志愿。

  上线考生的纸介质档案材料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格检查表》、《志愿表》(原件)、照顾条件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登记表(注册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缺任何一项均不予建档。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档案中还要装入考生及家庭成员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家长是从省外来青经商的还必须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五年以上)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志愿表》、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等内容。电子档案同纸介质档案内容应完全一致。

  以下考生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高中阶段按有关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全省优秀中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全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增加10分投档;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增加10分投档;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增加10分投档;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增加20分投档;高中阶段参加全省运动会、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取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增加10分投档。另外,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考生违规要被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以下考生享受优先录取政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工作人员违规要被开除公职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级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所指违规行为包括: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以各种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作者: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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