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已经开始,请有关考生注意本市招考办的通知和各项工作时间安排,以免错过申请时间。
我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仍按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侨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办法的暂行规定》(辽招考委字[2006]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加、降分项目审核负责部门及具体办法如下:
一、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核的项目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由省招考办从高考报名信息中提取此部分考生信息并于规定时间送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二、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的项目
1.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
有关市招考办将本市符合双语生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名单于规定时间报送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收集整理后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2.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填写《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应届毕业生登记表》,该表经县(区)、市教育局初审盖章后,由市招考办汇总并分类形成名单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统一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进行最终审核盖章。
三、根据教育部公示名单进行审核的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毕业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填写《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奥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获奖加分的应届毕业生登记表》,由市、县(区)招考办根据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名单进行审核,分类形成名单加盖公章后报省招考办,由省招考办负责按照教育部公布名单进行最终审核。
四、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的项目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由省级民政部门对其入伍证明、服役证明、退役转业证明、是否安置工作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具考生是否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的身份审核证明材料。考生须持省级民政部门开具的身份审核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是否安置工作证明、服役期间获奖证明(二等功还包括嘉奖令)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考办登记(须含考生号信息),市招考办汇总后将材料和名单报省招考办。
2.烈士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由考生或其父母所在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烈士子女的证明材料。考生持市级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等到市招考办办理高考降分投档的资格审核手续,并将审核确认后的名单(加盖公章)报省招考办。
五、由省侨务办公室负责最终审核的项目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归侨考生须持本人归侨身份的证明材料;归侨子女须持能证明归侨与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父亲或母亲是归侨的身份证明材料(如省侨办颁发的归侨身份证或户口本上有记载或本人档案有记录并附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等材料;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须持能证明华侨与子女关系的材料(原户口本或公证子女关系的材料),由当地使领馆认证的父亲或母亲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如定居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侨务办公室办理初审手续,由各市侨务办公室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省侨务办公室,由省侨务办公室负责终审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六、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资格由各市招考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省招考办。
七、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竞赛计划的,有等级制度标准的项目)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申请高考录取照顾,审核办法另行公布。
省招考办将对所有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名单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认定的考生一律不予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