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以下简称自主招生)、保送生、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单独招生(以下简称小语种招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形式招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和录取办法。
一、自主招生
1. 2009年高等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6号)文件执行。
2. 试点高校(全国共76所)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招生实施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3. 符合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条件的考生,经所在中学或专家推荐,也可本人自荐,由所在中学向试点高校提供或确认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
4. 试点高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条件和考核办法,对中学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由试点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于3月6日前确定入选考生名单以及入选考生的相应录取要求。
5. 试点高校须于3月6日前将入选考生名单及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将入选考生名单及其相应录取要求报送我办备案。入选考生名单实行三级公示,即试点高校在本校网站、中学在校内、我办于3月6日后在“江西教育网”(http://www.jxedu.gov.cn,下同)上,分别公示不少于两周。
6. 试点高校须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经公示的入选考生数据库按规定要求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下同)。
7. 我办将于3月31日前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确认考生号等有关报名信息。教育部将于4月1日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所有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
8. 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并根据先期考核和公布的试点高校填报志愿要求慎重填报志愿。
9.江西省2009年继续实行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知分、知线、知位后填报志愿,并首次实行第一批本科一志愿平行投档。我省将于6月23日左右公布考生高考成绩和一本、二本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及时通知试点高校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入选考生名单;7月10日左右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向试点高校投出入选考生。
10. 试点高校须立即根据先期考核和公示、统考成绩符合本校自主招生要求的考生情况,及时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和录取专业,并即传报我办秘书科。
11. 我办根据试点高校传报的拟录取名单,在第一批本科批量投档前将试点高校拟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先投给试点高校,投档线按试点高校在我省已公布的一本招生计划数形成的投档线测算值执行(对执行一本控制线优惠的试点高校按一本控制线);试点高校在向我办提交拟录取自主招生考生名单时,须对相应考生标注“自主选拔”录取类型。
12. 试点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将试点高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名单通过“江西教育网”向社会公布;试点高校须及时将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二、保送生招生
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5号)文件执行。
招收保送生的工作程序是:中学负责推荐公示,高校负责测试考核,招办负责审核录取。
(一)基本程序
1. 符合保送生条件的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南昌外国语学校推荐的优秀学生及退役运动员、公安英烈子女,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网上报名。
2.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等部(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保送生招生章程,并通过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3. 经我办审核录取的保送生可免于参加全国统考。
(二)省级优秀学生不享受保送
江西省自2005年起取消了省级优秀学生享受保送资格。
(三)相关竞赛获奖学生保送
1.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关竞赛获奖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中学申请并经中学审核公示。中学须于寒假开始前将经公示的保送生推荐名单报我办秘书科,并向有关高校(全国所有本科高校本科专业均有资格)寄送加盖中学校章的学生情况材料。
2.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于2009年2月20日后将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名单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集中公示。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在符合保送生推荐条件并经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公示的名单范围内,对中学推荐的保送生情况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
3.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负责对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进行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于4月15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办于4月25日前在网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四)南昌外国语学校优秀学生保送
1. 经教育部批准的全国十七所外国语学校之一的南昌外国语学校,须按教育部颁布《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要求制订推荐保送生办法,报省教育厅和我办备案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我办于2009年1月1日前在“江西教育网”上公布。
2. 南昌外国语学校须严格按公布的保送生推荐办法及教育部确定的推荐名额,仅可向高校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推荐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 南昌外国语学校应根据已公布的推荐办法及教育部确定的135名推荐名额,选拔本校符合推荐保送要求的学生,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以上,并于2009年1月12日前将经公示的推荐名单报我办审核。
4. 我办将经过审核的推荐名单,于2009年1月15日前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经教育部集中公示后,南昌外国语学校方可向有关高校寄送加盖中学校章的推荐学生情况材料。
5. 招收南昌外国语学校推荐保送生的高校,在教育部公示相关保送资格学生名单后,在公示名单范围内组织本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的测试考核,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
6. 招生保送生高校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经测试合格的拟录取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办于4月25日前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五)退役运动员保送
1. 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六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可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并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资格审核后向有关高校推荐。
2. 高校对符合保送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进行考核后,将合格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
3. 国家体育总局于4月15日前将高校拟录取的退役运动员名单统一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发函通知我办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六)公安英烈子女保送
1. 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的公安英烈子女,可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或英烈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省公安厅政治部于2009年3月底前将推荐保送生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2. 符合保送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须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考试。经复审达到要求的,有关公安院校须将拟录取名单报我办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3. 各省(区、市)所属公安院校原则上只招收本地区的保送生。公安部直属院校面向全国招收符合保送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其比例不超过当年全国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总数的20%。
三、小语种单独招生
1. 2009年普通高校小语种单独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09年部分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6号)文件执行。
2. 小语种招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全国25所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面向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试点开展学校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及单独录取工作,其中在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招收学生,仅限定在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生源范围内。
3. 试点高校组织小语种招生考试须在2009年1月1日后进行。试点高校在我省设点组织考试应事先征得我办同意,并在我办协助和监督下做好相关工作。有关试点高校须于1月31日前向我办及有关中学报送本校小语种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招生专业、招生办法等)。
凡未征得我办同意在我省设点组织考试,或未向我办及有关中学报送小语种招生简章的高校,原则上不予办理单独招生录取手续。
4. 符合试点高校小语种招生条件的考生,经所在中学推荐向试点高校报名,并参加试点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或相应测试。
5. 试点高校须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13号)附件四有关信息管理及数据库报送格式的要求,于5月30日前向我办报送小语种招生考生姓名、考生号(由我办统一编制)及录取情况。
6. 试点高校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后须及时通知其所在中学,同时实行三级公示,即试点高校在本校网站、中学在校内、我办于6月15日后在“江西教育网”上,分别公示两周。
7. 我办根据试点高校报送的小语种招生考生报名、考试及录取情况,经核准并公示无异议后,于6月30日前形成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并直寄试点高校。试点高校据此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8. 试点高校须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公示及申诉渠道;我办以“江西教育网”作为考生录取信息查询、公示及申诉渠道。考生可通过试点高校和我办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9. 被试点高校小语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考;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或英语专业。
四、其他特殊形式招生
(一)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1. 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1号)文件执行。
具体办法按照《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教学厅〔2009〕1号文件附件1)要求执行,招生院校及设项范围按照《2009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学校及项目》(见教学厅〔2009〕1号文件附件2)执行。
2. 高水平运动员(也称“体育特长生”)招生是指:经教育部备案(全国共235所)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校和开设的运动项目而进行的特殊形式的招生。
3. 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条件: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4.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体育专项测试由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高校负责,测试工作须在2009年1月1日后进行。文化考试形式分为两种:(1)统一文化考试;(2)单独文化考试: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可参加招生学校对其进行的文化课单独考试。考试科目不得少于三门,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考核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要求。
5. 招生学校须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同时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信息(须分别明确参加统一文化考试或单独文化考试的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6. 我办将于3月31日前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对经招生学校专项测试合格的生源报名信息进行核对、补充;教育部将于4月1日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我办确认的各校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凡高校逾期未上传或省级招办逾期未确认数据(名单),教育部均不再公示,且所涉及考生均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录取。未经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我办不予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有关规定投档,试点高校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有关规定录取。
7. 本科院校或高职(专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或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高校通过单独考试招收的一级运动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
8.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录取本科或专科,文化成绩分别执行我省本科第二批次或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我办根据考生填报的高考志愿及测试合格的项目向有关招生学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专业培养前途,且文化成绩达到我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考生,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办核准后方可予以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招生学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30%。
9. 招生学校须从文化课单独考试及体育测试合格的考生中确认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教学任务的考生名单,于6月25日前将拟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名单报我办核准,并办理录取手续。
(二)艺术特长生招生
1. 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7号)文件执行。
具体办法继续按照教育部办公厅《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教学厅〔2005〕1号文件附件1)要求执行。
2. 艺术特长生招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全国53所试点高校招收具有音乐、舞蹈、戏剧、书画等艺术特长,并符合试点高校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确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而进行的特殊形式的招生。
3. 试点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4. 江西省不统一组织艺术特长生测试,由试点高校负责对具有艺术特长考生进行测试,测试工作须在2009年1月1日后进行。
5. 试点高校须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同时于3月2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的艺术特长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办于3月31日前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经试点高校测试合格的生源报名信息。教育部将于4月1日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我办确认的试点高校艺术特长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凡高校逾期未上传或省级招办逾期未确认数据(名单),教育部均不再公示,且所涉及考生均不得按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录取。未经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我办不予按艺术特长生招生有关规定投档,试点高校不得按艺术特长生招生有关规定录取。
6. 艺术特长生的录取:我办根据教育部集中公示的具有艺术特长的合格考生所填报的高考志愿,在试点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且不低于试点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范围内,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 对艺术特长生测试成绩特别优秀、文化考试成绩低于试点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但达到我省确定的试点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试点高校须向我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试点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总数的15%。
(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
1. 2009年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印发《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8〕30号)文件执行。
2. 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六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免试条件的运动员申请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的,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履行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相关手续。
3. 2009年具有招收运动训练专业资格的全国普通高校共72所;具有招收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资格的全国普通高校共38所。
(四)残疾考生单独招生
1. 原国家教委、民政部和教育部先后批准长春大学、天津理工大学、中州大学、西安美术学院、北京联合大学、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等七所高校具有面向全国单独考试、单独招收残疾考生的资格。
2. 单独考试、单独招生的文件依据:
长春大学: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关于长春大学特教部招生及毕业分配问题的通知》(〔88〕教学字001号)。
天津理工大学: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同意天津理工学院单独招收聋哑学生的通知》(教学司〔2001〕38号)。
中州大学: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同意中州大学单独招收聋哑学生的通知》(教学司〔2003〕24号)。
西安美术学院: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同意西安美术学院单独招收聋哑学生的通知》(教学司〔2004〕23号)。
北京联合大学: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同意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部分专业面向全国试行单独招收残疾考生的复函》(教学司函〔2005〕48号)。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同意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收聋人学生的通知》(教学司[2006]39号)。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同意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收听障(聋哑)学生的通知》(教学司〔2007〕8号)。
(五)少年班招生
1. 少年班招生工作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少年班招生工作的通知》(〔87〕教学司字113号)文件执行。
2. 具有招收少年班资格的试点高校全国共13所。
3. 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年龄必须在16周岁以下。
(六)飞行学员招生
1. 飞行学员招生包括空军、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和民用航空部门招收飞行学员两种形式。
2. 空军、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和民用航空部门招收飞行学员,分别执行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民航总局和教育部有关文件。
(七)职教师资班单独招生
1. 2009年职教本科师资班单独招生工作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中等职业学校职教本科师资班招生工作的通知》(供销科教字[2009]1号)执行。
2.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招收中等职业学校职教本科师资班的高校是:安徽财经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3. 经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批准,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师资班面向部分省(区)单独招收旅游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
(八)职业技术师资班单独招生
1. 2009年职业技术师资班单独招生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司局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原执行的文件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7〕教学字012号)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单独招生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41号)。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系统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高校是: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五、特殊形式招生的统一要求
1.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江西省高招办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网上报名、单独报名或进行有关信息采集;有关专业测试或文化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单独招生资格的高校负责。
2. 有关高校和考生所在的中学均须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对特殊形式招生中有关考生的资格或拟录取考生情况,在高校网站或中学校内进行公示。未经教育部、我办和招生高校、有关中学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投档,有关高校不得录取。
3. 有关高校均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规定的时间向我办提供文化、专业测试成绩或考核、录取等相关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逾期不予办理。
4. 我办根据有关高校报送的拟录取考生的材料,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向高校提供考生的电子档案或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5. 有关高校均必须于我省第一批或第二批本科录取结束前(其中自主招生的试点高校须于我省第一批本科批量投档前)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及时向我省增拨用于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专项计划。
6. 特殊形式招生所有考生的录取信息均由我办按照规定的要求统一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报送。由于高校及有关部门逾期未报或报送不完整,导致所录取考生不能在教育部顺利进行电子注册,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高校及有关部门承担。
7. 特殊形式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均及时向有关高校统一寄送加盖有“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式四份),有关高校须及时在收到的录取新生名册上由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以示负责,并留下其中一份粉红色名册,将另外三份于6月30日前挂号寄回我办秘书科。
8. 有关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负责及时向被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六、本工作程序和录取办法每年将根据教育部及相关部(委、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补充、修订并印发。